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