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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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