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办社〔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决策部署,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2023年中央财政拟继续支持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现将2023年示范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中央财政对地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给予补助。此次拟通过实施示范项目,以点带面,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着力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快速提升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示范项目要围绕强服务、提技能、稳就业,真抓实干、大胆创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一是开展特色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围绕地方特点和产业需求,加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加强养老、育儿、家政、护理等民生重点领域技能人才培养,促进相关领域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强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和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政府、院校、企业等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培训,健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二是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兜牢重点群体就业底线。加强零工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等建设,促进各类市场服务共享、信息互通。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以及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个性化援助措施,优先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运用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构建常态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升级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就业失业管理服务制度,落实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是优化政府智慧就业平台,全面提升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打造智能政策经办系统,实现失业登记、政策推送、补贴申领、审核发放等就业政策“一网通办”,加强就业数据与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等数据互联互通。打造智能求职招聘系统,优化公共招聘服务平台,推进直播带岗、远程面试、实景体验等新技术应用。打造智能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就业失业状况、政策申领享受、市场供求变化监测分析平台,推动信息数据向上集中,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交换共享。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省级政府负责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的统筹谋划、统一推进、组织申报,推荐遴选典型地市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具体项目实施地市负责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要科学可行,与当前就业形势、现行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其他就业领域项目衔接,找准定位,避免交叉重复。资金的使用范围需严格遵守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推荐的项目应体现新发展理念,具体思路、方向和路径要清晰,实施内容要可落地,可以保持长远可持续发展。要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所需资金总规模,明确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的规模。
(三)2023年3月26日前,拟推荐项目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行文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可先将正式盖章版文件扫描后,2023年3月26日24时前发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邮箱,逾期发送的视为未申报。各省应在发送电子版文件同时报送纸质版文件。申报文件应附实施方案、资金预算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表,以及必要的佐证材料等(含全部电子文档,以A4单版面计算,实施方案不得超过10页,申报文件不得超过30页)。各省择优选择1个地市进行申报,含计划单列市的省如申报计划单列市,在此基础上可再增加1个申报名额。已被评为示范项目的城市不得再次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示范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每个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1亿元。2022年已遴选出的示范项目所在省,上报2023年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时,要一并报送2022年示范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作为评审2023年示范项目的参考。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后,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各省申报的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择优选择服务就业人口数量多、工作基础扎实、思路创新有效、改革积极性高、引领作用强的地市,实施示范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执行监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促进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和实效。对实施效果好、经验典型、示范性强的项目进行经验宣传和推广。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要求,落实地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主体责任。各省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统筹协调和项目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测算等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申报项目的地市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确保项目符合要求。
(二)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方案。各地应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编制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根据自身可用财力和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在可承受范围内合理确定项目体量,避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或形成新的隐性债务。要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落实投入责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当年正在申请或已获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注重实效,持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项目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项目申报、实施全过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把控绩效目标编报质量,指导地市按规定细化、完善绩效指标。各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按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对于经竞争性评审遴选出来的示范项目,各地应加强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按时组织开展中期和总体绩效自评。自评报告经由省级人力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升。
联系人及电话: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黎明
电话:010-68553924,邮箱:sbsjyc@163.com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于琛偲
电话:010-84208453,邮箱:jysmohrss@163.com
附件: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3月10日